A105120 《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6号
本表适用于发生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贷款损失准备金会计处理、税收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
只要会计上发生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列次填报 1.第1列“上年末贷款资产余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上年末贷款资产余额。
2.第2列“本年末贷款资产余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本年末贷款资产余额。
3.第3列“上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上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
4.第4列“本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本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
5.第5列“上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上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
6.第6列“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
7.第7列“计提比例”:填报纳税人对应贷款按照税收规定准予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比例。
8.第8列“按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与计提比例计算的准备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根据按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与计提比例计算的准备金额。
9.第9列“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10.第10列“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填报第4列与第8列的孰小值-第9列金额 11.第11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4-3-10列金额。
(二)行次填报 1.第1行“一、金融企业”:填报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
2.第2行“(一)贷款损失准备金”:填报金融企业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6号)规定的贷款资产的情况。
3.第3行“(二)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填报金融企业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5号)规定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资产的情况。
4.第4行“其中:关注类贷款”:填报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中关注类贷款资产的情况。
5.第5行“次级类贷款”:填报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中次级类贷款资产的情况。
6.第6行“可疑类贷款”:填报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中可疑类贷款资产的情况。
7.第7行“损失类贷款”:填报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中损失类贷款资产的情况。
8.第8行“二、小额贷款公司”:填报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
9.第9行“三、其他”:填报除上述列举情形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
10.第10行“合计”:填报第1+8+9行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8列=第6×7列。
2.第10列=第4列与第8列的孰小值-第9列。
3.第11列=第4-3-10列。
4.第1行=第2+3行(仅第1、2、5、6、8列)。
5.第10行=第1+8+9行。
(二)表间关系 若第10行第11列≥0,第10行第11列=表A105000第39.7行第3列;若第10行第11列<0,第10行第11列的绝对值=表A105000第39.7行第4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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