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5100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企业重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业务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发生企业重组事项的,在企业重组日所属纳税年度分析填报。纳税人根据
本表适用于发生企业重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业务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发生企业重组事项的,在企业重组日所属纳税年度分析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企业重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业务的会计核算及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对于发生债务重组业务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重组日所属纳税年度的以后纳税年度,也在本表进行债务重组的纳税调整。除上述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分期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重组外,其他涉及资产计税基础与会计核算成本差异调整的企业重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纳税调整。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行次填报
1.第1行“一、债务重组”:填报企业发生债务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2.第2行“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填报企业发生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3.第3行“债转股”:填报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债务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4.第4行“二、股权收购”:填报企业发生股权收购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5.第5行“其中:涉及跨境重组的股权收购”:填报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内地与港澳之间、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的股权收购交易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6.第6行“三、资产收购”:填报企业发生资产收购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7.第7行“其中:涉及跨境重组的资产收购”:填报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内地与港澳之间、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的资产收购交易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8.第8行“四、企业合并”:填报第9行和第10行的合计金额。
9.第9行“(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填报企业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10.第10行“(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填报企业发生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11.第11行“五、企业分立”:填报企业发生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分立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12.第12行“六、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填报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金额,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3号)规定执行递延纳税政策的填写“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相关列次。
13.第13行“七、技术入股”:填报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技术入股业务的相关金额,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规定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填写“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相关列次。
14.第14行“八、股权划转、资产划转”:填报企业发生资产(股权)划转业务的相关金额。
15.第15行“九、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原始权益人 □项目公司)(15.1+15.2)”:填报原始权益人、项目公司在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设立阶段发生的划转基础设施资产、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等相关业务产生的损益金额及调整金额。本行填报第15.1行和第15.2行的合计金额。 纳税人填报本行时,根据实际情况填报企业类型。
16.第15.1行“(一)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填报在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原始权益人与项目公司就其发生的划转基础设施资产业务产生的损益金额及调整金额。
17.第15.2行“(二)设立基础设施REITs阶段”:填报原始权益人在设立基础设施REITs阶段,针对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以及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等产生的损益金额及调整金额。
18.第16行“十、其他”:填报企业发生的其他递延纳税事项的相关金额。
(二)列次填报 本表数据栏设置“一般性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两大栏次,纳税人应根据企业重组所适用的税务处理办法,分别按照企业重组类型进行累计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1.第1列“一般性税务处理-账载金额”:填报企业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或企业未发生递延纳税业务,会计核算确认的企业损益金额。
2.第2列“一般性税务处理-税收金额”:填报企业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或企业未发生递延纳税业务,按税收规定确认的所得(或损失)。
3.第3列“一般性税务处理-纳税调整金额”:填报企业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或企业未发生递延纳税业务,按税收规定确认的所得(或损失)与会计核算确认的损益金额的差。为第2-1列的余额。
4.第4列“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账载金额”:填报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或企业发生递延纳税业务,会计核算确认的损益金额。
5.第5列“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税收金额”:填报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或企业发生递延纳税业务,按税收规定确认的所得(或损失)。
6.第6列“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纳税调整金额”:填报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或企业发生递延纳税业务,按税收规定确认的所得(或损失)与会计核算确认的损益金额的差额。为第5-4列的余额。
7.第7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3+6列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8行=第9+10行。
2.第15行=第15.1+15.2行。
3.第17行=第1+4+6+8+11+12+13+14+15+16行。
4.第3列=第2-1列。
5.第6列=第5-4列。
6.第7列=第3+6列。
(二)表间关系
1.第17行第1+4列=表A105000第37行第1列。
2.第17行第2+5列=表A105000第37行第2列。
3.若第17行第7列≥0,第17行第7列=表A105000第37行第3列;若第17行第7列<0,第17行第7列的绝对值=表A105000第37行第4列。
本文地址:https://www.cwzx.com.cn/23.html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