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捐赠支出(含捐赠支出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财
本表适用于发生捐赠支出(含捐赠支出结转)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杭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8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捐赠支出会计处理、税收规定的税前扣除额、捐赠支出结转额以及纳税调整额。
纳税人发生相关支出(含捐赠支出结转),无论是否纳税调整,均应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非公益性捐赠”: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且已计入本年损益的税收规定公益性捐赠以外的其他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情况。
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计入本年损益的公益性捐赠以外的其他捐赠支出金额,包括该支出已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十七)其他”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2)第5列“纳税调增额”:填报非公益性捐赠支出纳税调整增加额,金额等于第1列“账载金额”。
2.第2行“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的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以前年度结转扣除捐赠支出等。
第2行等于第3+4+5+6行。
其中本行第4列“税收金额”:当本行第1列+第2列大于第3列时,第4列=第3列;当本行第1列+第2列小于等于第3列时,第4列=第1列+第2列。
3.第3行“前三年度”:填报纳税人前三年度发生的未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本年度扣除的金额。
具体如下: (1)第2列“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填报前三年度发生的尚未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2)第6列“纳税调减额”:根据本年扣除限额以及前三年度未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分析填报。
4.第4行“前二年度”:填报纳税人前二年度发生的未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本年度扣除的捐赠额以及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
具体如下: (1)第2列“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填报前二年度发生的尚未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2)第6列“纳税调减额”:根据本年剩余扣除限额、本年扣除前三年度捐赠支出、前二年度未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分析填报。
(3)第7列“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填报前二年度未扣除、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5.第5行“前一年度”:填报纳税人前一年度发生的未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本年度扣除的捐赠额以及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
具体如下: (1)第2列“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填报前一年度发生的尚未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2)第6列“纳税调减额”:根据本年剩余扣除限额、本年扣除前三年度捐赠支出、本年扣除前二年度捐赠支出、前一年度未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分析填报。
(3)第7列“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填报前一年度未扣除、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6.第6行“本年”: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本年税前扣除、本年纳税调增以及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计入本年损益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包括该支出已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十七)其他”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2)第3列“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填报按照本年利润总额乘以12%的金额,若利润总额为负数,则以0填报。
(3)第4列“税收金额”:根据本年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及结转扣除以前年度公益性捐赠支出情况分析填报。
(4)第5列“纳税调增额”:填报本年公益性捐赠支出账载金额超过税收规定的税前扣除额的部分。
(5)第7列“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填报本年度未扣除、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7.第7行至第10行“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1)第7行: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
(2)第8行至第10行“项目”:纳税人在以下事项中选择填报:1.扶贫捐赠;2.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捐赠;3.杭州2022年亚运会捐赠;4.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捐赠);5.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
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
(3)具体各项目填报规则如下: 扶贫捐赠: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情况。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且已计入本年损益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包括该支出已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十七)其他”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
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捐赠:填报纳税人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可全额扣除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情况。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且已计入本年损益、可全额扣除的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金额,包括该支出已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十七)其他”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
杭州2022年亚运会捐赠:填报纳税人赞助、捐赠杭州2022年亚运会、亚残运会、测试赛的可全额扣除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情况。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且已计入本年损益、可全额扣除的赞助、捐赠杭州2022年亚运会、亚残运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金额,包括该支出已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十七)其他”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捐赠):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捐赠支出情况。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且已计入本年损益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捐赠支出金额,包括该支出已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十七)其他”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的物品捐赠支出情况。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且已计入本年损益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的物品捐赠支出金额,包括该支出已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十七)其他”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
8.第11行“合计”:填报第1+2+7行的合计金额。
9.附列资料“2015年度至本年发生的公益性扶贫捐赠合计金额”:填报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本年度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合计金额。
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2015年1月1日至本年度发生的且已计入损益的按税收规定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合计金额。
(2)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2015年1月1日至本年度发生的且已计入损益的按税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以表样实例行次为例)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5列=第1行第1列。
2.第2行=第3+4+5+6行。
3.第7行第4列=第7行第1列。
4.第7行=第8+9+10行。
5.第11行=第1+2+7行。
(二)表间关系 1.第6行第3列=表A100000第13行×12%(当表A100000第13行≤0,第11行第3列=0)。
2.合计行第1列=表A105000第17行第1列;合计行第4列=表A105000第17行第2列;合计行第5列=表A105000第17行第3列;合计行第6列=表A105000第17行第4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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